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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誉东方非法集资1.2亿 不到三月老板就跑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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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28都 发表于 2015-7-10 23:42:56 | 只看该作者
邓某将这些利用虚假借款信息融来的资金购买了商铺和房产。



2014年8月28日,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对深圳市誉东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邓某等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提起公诉。

检察院工作人员:被告人邓亮对起诉书告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你是否认罪?

被告人邓某:认罪。

检察院工作人员:对指控的事实有没有异议?

被告人邓某:没有异议。

采访时,主审法官洪沪淞告诉央视财经《经济半小时》记者,这个案件本身属于P2P网站平台,属于新型案件,接这个案件的时候却发现,之前也没有可供参考的先例,这给案件的判决增加了不小的难度。

洪沪淞:法院这个角度来讲,首先我们最关心的就是这个罪名的问题,公诉机关指控的这个罪名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那么我们关心的是像东方创投这个平台这种行为,能否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予以定罪,这是法院审理最重要的问题。因为毕竟是首次遇到这个P2P网贷模式,这个被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来起诉的这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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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28都 发表于 2015-7-10 23:44:57 | 只看该作者
洪沪淞告诉记者,关于这个案件量刑的考虑,合议庭的争议也很大,最后综合全案的情况,被告人的自首情节,后续追缴资金款项,以及对整个行业的正面积极规范,他们最终作出了判决。

洪沪淞:那么按照刑法第176条,关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这个罪名的规定,数额巨大的就应当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那么我们最终也是按这个规定对这个邓亮进行了判决。



调查时央视财经《经济半小时》记者了解到,作为一种新兴互联网金融模式,P2P网贷近年来在国内狂飙突进,但与此同时,国内P2P行业最近一年来又频繁出现平台倒闭、跑路、侵害投资者利益的恶性事件,为此洪沪淞认为,国内P2P行业需要加快监管步伐,期待通过法律监管、行业自律等多种途径,尽快为行业筑上安全大门。

洪沪淞:我们的刑法它关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它已经有了一个明确的定义,虽然它列举的方式不包括P2P,但是我们可以根据它的原则性规定做出判断,也就是说在刑事法律这一块。其实我们的界限是非常清楚的,非常清楚的但是作为行政法规来讲,如果这块目前似乎是还没有一个很明确的一个规定,这块我们也希望相关的行政部门应该及早出台这方面的规定,对这个P2P网站的运营模式做一些界定也好或者限制也好,那么避免它滑向刑事犯罪的边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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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28都 发表于 2015-7-10 23:45:06 | 只看该作者
根据国内P2P行业门户网“网贷之家”数据显示:2014年我国新上线的网贷平台超900家,这些平台平均注册资金约为2784万元,相对于2013年的1357万元,增长了1倍。2014年新上线平台的注册资金多数介于1000万-5000万之间,占比高达61%,注册资金在1亿以上的平台多达48家。

根据国内P2P行业门户网“网贷之家”数据显示:2014年我国新上线的网贷平台超900家。深圳市公安局经侦局二大队副大队长姚志亮:在进行网络投资的时候,首先要审查这个P2P的真实可靠性,比如说这个公司是否真实存在,它是否有控制风险,出借贷款的能力。



与此同时,“网贷之家”对外发布的《中国P2P网贷行业2014年度运营简报》还公布了另外一组数据:2014年全年问题平台达275家,是2013年的3.6倍,12月问题平台高达92家,超过去年全年问题平台数量。网贷行业面临高兑付压力,许多平台被曝光出现提现困难。

李志坚:投资项目不能盲目说,我只看到它的回报率,不去看它的项目真假情况,或者有可能的话,它在网上发布一些标的的时候,可以亲身到标的所在的地方或者标的物真实情况,进行一个自我的甄别自我甄别,看它的虚假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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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28都 发表于 2015-7-10 23:46:13 | 只看该作者
网贷行业面临高兑付压力,许多平台被曝光出现提现困难。调查时记者还了解到,互联网金融违约成本较低,容易诱发恶意骗贷、卷款跑路等风险问题。专家提醒投资者,P2P公司如果承诺利息10%—15%的回报尚属正常,利息高达20%以上,就要考虑是否是个陷阱。



深圳市公安局经侦局二大队副大队长姚志亮:一些小的P2P平台,要看它的创建背景创建背景,这也是因为现在P2P很多的平台创建起来是一股风潮。你要看它的创设背景,创造的所依托的公司是否有登记备案或者正当合法手续的,综合进行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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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28都 发表于 2015-7-10 23:48:41 | 只看该作者
半小时观察:金融创新,亟需防范风险.P2P平台的投资回报率比正常储蓄利率要高出很多,所以吸引众多投资者,其中一些不法平台假借互联网金融名义设陷阱、搞骗局、从事非法集资活动。一粒老鼠屎坏掉一锅汤,不诚信的P2P网贷平台不仅影响整个行业,也影响了金融创新的良性发展。早在2013年11月25日,在银监会牵头的九部委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上,人民银行条法司相关人士对P2P平台业务风险明确指出三条红线,“应当明确平台的中介性质,明确平台本身不得提供担保,不得归集资金搞资金池,不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更不能实施集资诈骗。” 金融创新应该鼓励,但风险防范亟需加强。目前,多个部门正抓紧制定关于网络借贷的规范性文件,我们希望P2P网络借贷能够迎来真正的健康发展。



P2P是英文peer to peer的缩写,意即“个人对个人”。其典型的模式为:网络信贷公司提供平台,由借贷双方自由竞价,撮合成交。P2P网贷诱惑多多,但与此同时一些P2P公司跑路的消息时有发生。深圳市誉东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用P2P网贷骗局疯狂吸金上亿元,致千人血本无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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