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原投保局李量受贿案揭开IPO发审遮羞布:背后隐现权力寻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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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6-11-11 14:03

正文摘要:

两年前的冬天,时任证监会投资者保护局(下称“投保局”)局长李量被中纪委带走调查,“金融打虎”大幕悄然拉开。  接下来的一年中,伴随A股的暴涨暴跌,证监会多名官员先后落马,包括证监会原副主席姚刚和原主席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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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只土不豪* 发表于 2016-11-11 14:04:07
行贿者:投资人。有受贿者,就有行贿者。江苏省检察院公布的信息确认了康美药业与乐视网这两家上市公司的部分投资人为行贿方。对于其他7家公司是谁,市场人士猜测可能涉及此前令氏家族利用投资平台汇金立方参股的公司。

进入11月以来,乐视网股价持续下跌,11月2日单日跌幅达7.49%,当日股价收于41.01元/股。11月6日,乐视创始人贾跃亭突然公开发声对公司一直以来的快速扩张表示反思。不过投资者信心并没有得到挽回,随后股价继续下跌,截至11月10日下午收盘,公司股价收于37.99元/股。

在法院公开点名之后,位于风暴眼的乐视网10日下午紧急发公告做出说明,称“公司始终依法经营,乐视网及其实际控制人在内的现各主要股东、董监高人员均与上述事项无关,不受到任何影响”。乐视的回应字眼讲究、定义清楚,其中最值得注意的是对“现在”相关人员剥离嫌疑,言下之意,对之前已经退出的股东并不做表态说明。

2014年10月,在李量被带走调查之前,贾跃亭就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澄清:“乐视成功的背后没有靠任何政府关系的帮助,汇金立方是正常投资,在乐视的发展过程当中也没有任何实质的帮助。”从股东变化情况来看,乐视网上市后,汇金立方确实获利退出。

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刘俊海对本报记者表示,行贿与受贿是对偶关系,对受贿者追究刑事责任,对行贿者也应该追究刑事责任。

那么谁是受贿者?从检察院指控信息来看,李量在2000年至2013年“收受上述公司投资人所送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693.622654万元”。也就是说,行贿主体不是上市公司,而是上市公司的“投资人”。

“一般而言,控股股东是企业上市的最大获益方,也最有可能为了企业上市铤而走险。如果是控股股东,法院表述可能就会直接说明是控股股东,说是‘投资人’可能是另有所指。”厉健分析,即使是小股东,通过利用关系资源与监管层“搭桥”帮助企业上市,也可以在事成之后获得翻倍的暴利,这样专门从事此类事宜的投资机构,隐蔽性更强,查处难度很大,对市场的危害更大。

至于前述9家上市公司是否会受到波及,厉健表示要从两个层面来看。第一,如果其中有公司本身不符合上市条件,通过李量的“帮助”而发行上市,这就是以违法犯罪手段骗取上市资格,涉嫌欺诈发行。对于这种情况,需要监管部门进一步调查。

第二,如果企业本身符合上市条件,通过李量的“帮助”得以提前上市,获得上市便利,这样的企业在上市资格上没有问题,对市场危害也较小。但是,行贿与受贿的关系依然存在,需要追究法律责任。“上市公司应该主动对公众投资者作出交代。”厉健表示,未来法院判决最终结果会进行网上公开,届时涉及的全部公司名称、行贿金额都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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